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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香港能量治療及修行研習會有限公司

會章

  1. 總則

    1. 本會名稱為香港能量治療及修行研習會有限公司 (Hong Kong Energy Therapy & Soul Practice Association Limited),以下簡稱「協會」。對外簡稱香港能量治療及修行研習會 (Hong Kong Energy Therapy & Soul Practice Association/ “HKETSPA”)

    2.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3. 本會會址設在香港。

    4. 宗旨

      1. 提供一個交流的平台,凝聚能量治療師及實踐者、對能量研習修行有興趣的人士;

      2. 提高社會大眾對能量治療及能量研習的認知及其好處;

      3. 培育更多本地能量治療師,提供認証機制、訂定行業專業準則及註冊制度;

      4. 加強能量治療師及及實踐者之間的互動及專業質素的提升;

      5. 舉辦不同的教學課程、專題研討會、講座活動去推廣能量治療及能量研習的好處;

      6. 提供交流的平台予會員分享及提升個人的層次及成就更高層次的人生;

      7. 為達至上述所有目標而採取或進行任何合法的行為及活動。

 

  1. 會員

    1. 資格 

      1. 核心會員 (即董事局成員)

  1.   由創會成員擔任;

  2.   對能量治療有一定資歷或對協會有貢獻者,可被提名成核心會員。

 

  1.  一般會員

任何對協會活動有興趣的人士。

  1. 專業會員

曾完成能量治療培訓課程及通過本會考核的成員可註冊成為專業會員。

  1. 入會手續

    1. 核心會員 

凡有意協助及參與協會活動並願意遵守協會會章者,由核心會員推薦,經半數核心會員通過,並填妥核心會員登記表及繳交會章規定之費用後,便可成為核心會員。

  1. 一般會員

凡有意參與協會活動並願意遵守協會會章者,填妥一般會員登記表及繳交會章規定之費用後,經審核通過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1.  專業會員

凡有意成為註冊能量治療師,須完成本會認可的能量治療課程,並經本會考核通過後,填妥專業會員登記表及繳交會章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本會的專業會員。

 

  1. 會員權利

    1. 核心會員

  • 出席會員大會;

  • 選舉權與及被選舉權;

  • 提議表決、罷免及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參加協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1. 一般會員

  • 可優先參加協會舉辦之活動、講座及課程;

  • 享有協會服務及會員優惠。

 

  1. 專業會員

  • 可登記成為協會認可的能量治療師及錄入名冊供公眾參閱;

  • 可優先參加協會舉辦之能量治療深造課程、能量治療師交流活動及協會其他活動;

  • 可按協會安排提供能量治療予有需要及合適的人士;

 

  1. 會員義務

    1. 按時繳交協會規定之會員年費。

    2. 遵守協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作任何有損協會聲譽及利益的行為或言論。

    4. 核心會員須協助協會活動。

 

  1. 會籍期限

凡繳交該年度會費者,其會籍期限以每年 4 月 1 日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止,為期一年。

 

  1. 會員大會

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會員大會主席由協會會長擔任,如主席缺席,則由本會副會長出任主席。

  1. 職權

    1. 通過及修改協會會章

    2. 選舉及罷免委員

    3. 審閱及通過委員會所提交的會務及財政報告

    4. 討論及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1. 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在 12 月份內舉行。由會長召集,會議通告在十四天前通知核心會員,並以核心會員三分之二出席為合法。如第一次召集不足合法人數,或已屆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仍未達合法人數,則改期於十四天內再行召集。

    2. 如需要解決特殊之事務,核心會員可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事前需經會長或過半數委員同意,並獲最少三份之二核心會員以書面聯署及呈委員會辦理。大會所辦理及討論之事項,只限於該特殊事務及議程上所列各點,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會員方法及合法人數,均與會員大會相同。

    3. 會員大會所討論之議案,須經出席大會人數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1. 選舉

    1. 每三年舉行一次委會員選舉。舉行前十四天,由委員會將候選人名單通知核心會員,並於會員大會選出委員。

    2. 新委員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互選出各職位。

 

  1.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 (下稱:執委會) 工作皆為義務性質。除主席一職由會長擔任外,其餘委員之產生均由委員提名並經會員大會選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委會處理。

  1. 執委會職權範圍

    1. 根據會章召開會員大會

    2.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3. 向會員提出議決案及處理日常會務

    4. 規劃協會一切工作並籌劃會務發展

    5. 管理協會一切賬目

 

  1. 執委會架構成員及職權

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項目統籌四人、總務兩人、宣傳一人、資訊科技一人,合共十二人,由會員大會決定當屆之人數。

  1. 主席:對外為協會代表;對內領導執委會工作,召開及主持各項會務及會議。

  2. 副主席:協助會長辦理會務,如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代理其職務。

  3. 秘書:處理及保管協會內外之文件及文書處理;撰寫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執委會之會議紀錄。

  4. 財政:處理協會財務及收支賬項,管理銀行戶口結存等事項;於每次會議中向委員會報告財政狀況,並於每年編製年結,交執委會審核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 項目統籌:統籌協會的活動、講座及課程。

  6. 宣傳:處理協會活動之宣傳及推廣。

  7. 總務:處理協會會員相關的事務及協會的日常運作。

  8. 資訊科技:處理協會資訊科技相關事宜及協助會務運作。

  9. 另設義務顧問兩位:i) 義務律師:處理相關法律事宜及提供專業的意見 ii)  義務會計師:協助或安排協會的帳目審核

  10. 委員會有權按發展需要委任更多顧問或更換顧問。

  11. 委員會有權委任特別小組籌劃及推行特定活動,活動完畢後,小組即自行解散。

  12. 各會員及委員除獲得委員會會議批准外,否則不可利用協會的名義進行任何私人活動、商業活動或代表協會發表言論。凡違反此項規定,可被終止其職務或會籍,協會將保留一切追究的權利。

 

  1.  執委會會議及任期

    1. 委員會每年以不定期方式舉行會議,為確保協會之運作及質素,全年度需召開不少於兩次委員會議。每次會議須至少七天前通知各委員,並以(不包括義務顧問)過半數出席為合法人數,各議案均須出席者過半數通過方能成為決議。

    2. 每次會議均由會長擔任主持,如會長缺席時則由任何一位副會長擔任。正、副會長因故缺席會議,該次議會則需由出席者互選一臨時主席代理。

    3. 任何委員如連續三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者,其職務將自動解除。

    4. 各委員任期為每屆三年,任期由 4月 1 日開始至翌年3月31日。

  2. 執委會委任與出缺

    1. 執委會成員可由會員大會內選出或委任;

    2. 侯選名單須在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前提交予執委會;

    3.  於選舉年,執委會須於周年會員大會舉行前不少於兩個月通知全體會員。

    4. 當執委會之主席、副主席、秘書或財政出缺時,可由執委會成員內部推舉有關空缺;而其他執委位置出缺時,則可按需要再由會員大會委任或懸空位置直至任期完結。唯執委會人數少於六人時,必須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或委任,填補有關空缺。

  3. 執委會各成員,在下列情況下應停止其職務:

    1. 其本人提出請辭;

    2.  由執委會會員六人以書面聯名提出要求免職,並經出席的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一半以上票數通過。

 

  1. 財務

    1. 經費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會員捐贈或贊助;

      3. 銀行存款所產生之利息;

      4. 活動收費盈餘及其他收益。

    2. 財政年度

      1. 協會的財政年度,由每年 4 月 1 日起至翌年 3 月 31 日止。

    3. 會費

      1. 會費由每屆執行委員會議決,並提交執委會通過。如有重大爭議則交予會員大會議決。

      2. 中途入會者繳交之會費亦以年度計算。

      3. 凡中途退會或終止會籍者,所有會費概不退還。

      4. 凡未能如期繳交會費者,則視為放棄會籍。

    4. 會費及收入用途

      1. 協會之會款(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協會之發展及經常開支。

      2. 經會員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特別用途。

    5. 捐贈

      1. 協會接受會員捐款。

      2. 非協會會員欲捐款,協會須經執委會開會通過後,方能接受。

    6. 管理

      1. 一切收入由財政負責收集,並存入協會名下之銀行戶口。

      2. 一切提款之支票須由會長、副會長、財政三人中之兩人聯署方為生效。除正常經費外,每月額外開支總數如屬叁千元或以下者,需會長及財政授權使用;如超過叁千元,需由委員會通過方可支用。

      3. 財政需於每次委員會會議中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並於每年十二月製作該財政年度之收支結算表。經義務會計師核妥後,再交回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 財政需保留一切收支單據三年,往後該等單據可註銷作廢,惟總帳目冊則永久保留。

 

  1. 其他

    1.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各項之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

      1. 違反協會會章者;

      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者;

      3. 擅自冒用協會名義導致協會名譽受損。

    2. 協會所討論的事項及舉辦的活動均不能抵觸本港法例。

    3. 如欲修改協會會章,需得到會員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份之二或以上通過。開會日期及所需修改之會章項目,需於會議前最少十四天由會長以書面通知核心會員。會章修改後,需七天內通知公司註冊處。

 

  1. 解散

若協會因故解散,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份之三或以上通過。解散後,其資產全部捐贈非牟利機構或慈善團體。執委會有責任在會員大會宣佈解散本會之後,繼續跟進有關事宜直至完結為止,包括妥善處理協會一切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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